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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县和商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和县和商交流协会。

第二条本会主要由县外和县籍企业家以及与和县有密切关系的社会知名人士,县内企业家,有关团体自愿组成。本会是依法登记设立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社会组织,与各相关城市的和县商会建立广泛、持久的交流合作关系,整合资源,共同推进和县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和”文化,联络和团结县内外关心、支持和县发展的非公企业、非公经济人士,以及其他个人和单位,共谋发展,共同推进和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县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马鞍山市和县海峰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团结县内外关心、支持、帮助、参与和县建设,与和县有关联的人士和单位,共谋发展;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资源,共同推进和县经济、文化和社会进步。

(二)与县内外会员及组织构建交流合作网络,广泛宣传和县,积极争取各种支持,为加快和县现代化建设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鼓励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打造和商良好社会公益形象。

(四)举办和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信息发布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五)组织会员开展讲座培训、专题研讨,并为会员提供市场、科技信息和金融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会员开展联谊交流活动,推动会员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等实质性的合作。

(七)建立投资融资平台,帮助会员寻找各种融资渠道,不断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壮大会员企业实力。

(八)建立法律维权机构,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会员发展提供政策指导和政府资源的支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关心、支持和县的发展,愿意按照本会的运作方式,为促进和县发展贡献力量。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口头或书面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安排的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接受并办理理事免辞;

(六)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接受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免辞;

(七)聘请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八)根据会长提议,决定执行副会长人选;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和人格魅力;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执行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事务,根据会长的授权,代表会长处理相关事务。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协调和县和商交流协会的工作,制定本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实施本会推动和县发展的举措;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协调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及推动和县发展的建议和举措;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的,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七条本会会徽为变形的商字形成的镇淮楼图案。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协会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为商业用途。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8日和县和商交流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